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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纠纷中的预期利益损失问题

时间: 2024-11-01 |   作者: 乐虎官网手机网页

  预期利益损失也叫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履行以后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可以使非违约方最大限度获得赔偿。

  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大致上可以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因此,预期利益损失是一种纯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或一些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因此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预期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一般的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有充足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跟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少数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能够得到的收益没有获得。

  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一定要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预期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守约方应当证明:(1)合同成立并生效;(2)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以及履行不能);(3)损害后果;(4)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上述(2)中,证明“已经履行”相对容易,而证明“履行不当”的消极法律事实相对难,因合同中无法穷尽履行瑕疵情形,而诉讼中让法官平衡交易本身的市场价值难。上述(4)中,因果关系的往往需要强关联,证据充分性要求高。

  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损失中的间接损失,而经济利益受市场变动、政策、经营管理等情况影响,因此“预期利润”即便在合同顺利履行时也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经营本身都不能确定的利润,但能通过诉讼将其固定,那么就成了“因诉获益”,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治价值观。

  因此法院会要求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进行证明。如果合同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则守约方需要对预期收益的证明要达到“确定会发生”的程度。

  法院在裁判可得利益诉求时,会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市场情况、过往经营情况,双方过错,根据“是不是达到较高可能性”来自由裁量,酌定可得利益损失。

  如(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中,违约方未按照约定转让股权,并以高于合同价格0.5元/股转让给了案外人。守约方以股权转让之间的溢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但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守约方对5年后的股权价格及交易纯利润损失无法确定为由,不予支持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在二审中,法院作出了驳回,认为违约方未将涉案合同报送批准,对合同未生效存在缔约过失,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虽然交易机会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对相应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存在影响,应该依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但不应因此而一概免除缔约过失责任人的间接损失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以股权溢价的10%,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性”,即守约方对“利润”的证明计算要有合理依据,依据包括合同约定依据、行业惯例、财务技术等。在证明程度上,计算标准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可预见性”,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不可预见”的举证责任,验证自己在合同订立时很大可能上无法预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损失扩大部分不得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一方如因对方违约行为获益,则获益部分可以从违约赔偿中扣除。

  “过失相抵规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则过错部分可以从违约赔偿中扣除。

  违约方应当从这几个规则主张抗辩,守约方则可以在主张损害赔偿时,提前陈述上述几个抗辩事由不成立。

  应当在充分考量证据和可行性的情况下,合理主张损失,一方面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另一方面避免“狮子大开口”给审判员造成恶劣的印象,毕竟诉讼中法官的自由心证会收到印象分和情绪的影响。

  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既是受害人举证的难点所在,也是受害人获赔与否及获赔大小的风险所在。实践中主要确定方法有:

  (1)对比法。即确定参照对象作对比,参照对象既可以是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也可以是受害人自身,如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参照标准。此种方法赋予受害人举证责任过大。

  (2)估算法。在预期利益损失确实存在又难以确定的情形下,能够准确的通过案情的详细情况,提供“过往同类收入证明”、“行业协会公布的利润率”等辅助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估算赔偿数额。此种方法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较大,也是受害方风险所在。

  (3)约定法。当事人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此种办法能够免去受害人因举证困难导致败诉的风险,对于受害人最为有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最高院便归纳了3种主要的可得利润损失。

  常出现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的买卖合同纠纷,指一方违约,另一方没有办法获得设备或原材料时导致生产线停滞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因柘中公司是上市公司,各家公司利润情况并不等同,故不能以柘中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浙东公司的利润率。本院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浙东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00万元,世方公司应就浙东公司的此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案涉审价机构出具建设工程5%净利润的意见,根据合同金额96993543.10元,合同内已完工工程建设价格39642485.15+4988627.23=44631112.38元,酌定未完成工程的净利润为2600000元。

  常出现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纠纷,指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因无法经营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原一审兼顾本案合同解除双方过错程度、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与实际履行时间,参照双方关于可得利润损失的明确约定,酌情支持由乐府大酒店承担可得利润损失2,028,000元(1,690,000元×20%×6年),符合公平原则。

  常出现在上下游合同、背靠背买卖合同纠纷,指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将货物转售给下一环节买家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之间的差价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为可期待利益损失。

  以下游合同与上游合同之间的差价计算利润,计算合理,利润正常的,应当为对方当事人能预见的收益。

  法院认为:……通过对比上述两份合同金额,其差额为42万元,如果两份合同顺利履行,该金额即为中科友信公司能取得的收益,故以上述两份《销售合同》金额的差作为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合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可得利益金额,可得利益毛利占比为9.72%(42万元/432万元),该毛利率比例正常,应为能预见的收益。综合上述分析,如相关合同顺利履行,中科友信公司的可得利益应为42万元。

  (2022)辽1011民初342号、(2022)辽10民终382号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另天成公司如按约定向中铁集团履行合同,天成公司46.629吨的耐磨板每吨可获得的差价利益为700元,即天成公司可得利益为32,640.30元,该数额亦为天成公司的损失额。以上两项损失金额共计50,126.175元,应由旌堃公司承担另寻货源损失,由于原合同违约导致货物涨价,溢价部分为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赤峰华卫公司应当赔偿其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给槐南橡胶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产品涨价后另寻货源造成的损失,故赤峰华卫公司应赔偿槐南橡胶公司4,000箱×4元=16,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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