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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2223087福州X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XXX7543609T)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邱XX(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XXX1020050),财务负责人:安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XX15326),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村胶边工业集中区1号楼1层,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村胶边工业集中区1号楼1层。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塑料拖鞋、凉鞋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原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原国税管征你公司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方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09年06月0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局指派方伟、张冬良等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9T)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仓国税检通一[2018]221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内容为你公司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113748、01174270)以及2016年2月—2016年4月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284357、0137)所涉及的涉税资料。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取得2份由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11M0001D34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931.63元,税额30418.37元,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所附的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2份、涉案发票金额178931.63元,涉案税额30418.37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上述2份发票即为该通知单中已证实虚开的2份发票。
2016年2月、4月取得3份由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11M0001E7X9)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1709.4元,税额合计42790.6元。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所附的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显示:“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3份、涉案发票金额251709.4元,涉案税额42790.6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3份发票即为该通知单中已证实虚开的3份发票。
检查人员对上述5份发票涉及的账簿、凭证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取得销货公司名称为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11M0001D34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113748,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8日,货物名称为:圆钢,金额合计91324.79元,税额合计15525.21元。上述货款你公司于2015年11月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记入2015年11月“记字第5号”凭证。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174270,开票日期:2015年12月16日,货物名称为:钢板,规格12mm,单位吨,数量51.25,金额合计87606.84元,税额合计14893.16元。上述货款你公司于2015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记入2015年12月“记字第6号”凭证。上述2份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分别于2015年11月、2015年12月申报认证抵扣,相应材料金额于2015年当年结转成本,分别记入2015年11月“记字第17号”凭证、2015年12月“记字第15号”凭证。
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2月—2016年4月取得销货公司名称为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11M0001E7X9)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284357,开票日期:2016年2月23日,货物名称为:圆钢,金额合计82478.63元,税额合计14021.37元。上述货款你公司于2016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记入2016年2月“记字第5号”凭证。上述1份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于2016年2月申报认证抵扣,相应材料金额于2016年当年结转成本,记入2016年2月“记字第11号”凭证。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4月取得销货公司名称为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7,开票日期:2016年4月23日,货物名称为:钢板,金额合计169230.77元,税额合计28769.23元。上述货款你公司于2016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记入2016年4月“记字第03号”凭证。上述2份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5月申报认证抵扣,相应材料金额于2016年当年结转成本,分别记入2016年4月“记字第14号”凭证、2016年6月“记字第9号”凭证、2016年7月“记字第12号”凭证。
对上述取票和付款情况,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9T)的《企业自述报告》称:
我司于2016年02月-04月期间,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人邱兴国经朋友金路电话号码为介绍,由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小翁具体名字不详联系方式,介绍于法人邱兴国电话直接联系,次日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小翁至我司直接与法人邱兴国面谈并将已打印好合同内容及盖好公章的合同带至我司,内容有产品的名字为钢板、重量95.77吨,合同金额为209348元(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货物品名:圆钢、规格型号:50mm、单位:吨、数量:38.6、单价:2500元、金额:96500元,运输费用销售方负担),经我公司法人邱兴国审核后将一式两份合同盖好章后双方各持一份。而后并按合同先付款后供货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双方同意,向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购入钢材,货物由供方送至公司。第一期货物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送达我司仓库交由我司法人邱兴国签验收入库签字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号:0002738号、货物品名:圆钢、规格型号:50mm、单位:吨、数量:38.6、单价:2500元、金额:96500元,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出库单309401号、货物品名:圆钢、规格型号:50mm、单位:吨、数量:38.6、单价:2500元、金额:96500元),记入2016年2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我司于2016年2月19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96500元,记入2016年2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付款后销售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方企业,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284357,货物名称;圆钢,规格50mm,数量,单价,发票金额:82478.63元,税额:14021.37元,价税合计;96500元。付款后由销售方通过快递邮寄送达我公司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我司于2016年 2月进行网上认证申报抵扣,记入2016年2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业务成本于2016年2月结转,记入2016年2月“记字第11号”凭证。第二期货物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送达我司仓库交由我司法人邱兴国签验收入库签字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号0002739号、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0mm、单位:吨、数量:34.72、单价:2880.18413元、金额:100000元,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出库单号309423号、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0mm、单位:吨、数量:34.72、单价:2880.18413元、金额:100000元),记入2016年4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我司于2016年4月7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198000元,记入2016年4月记账凭证为第003号。付款后,销售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77484,货物名称;钢板,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发票金额:83760.68元税额:14239.32元,价税合计;98000元。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77483,货物名称;钢板,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发票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付款后由销售方通过快递邮寄送达我公司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我司于2016年4月 进行网上认证并申报抵扣,记入2016年4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业务成本分别于2016年4月结转,分别记入2016年4月“记字第14号”凭证、2016年6月“记字第9号”凭证、2016年7月“记字第12号”凭证。同时我司与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不存在支付开票手续费和资金回流。
第二期货物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7日送达我司仓库交由我司法人邱兴国签验收入库签字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号0008064号、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0mm、单位:吨、数量:34.03、单价:2461.3777185元、金额:98000元,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给我司开具出库单号309423号、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0mm、单位:吨、数量:34.03、单价: 2461.3777185元、金额:98000元),记入2016年5月记账凭证为第006号。我司于2016年4月7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198000元,记入2016年4月记账凭证为第003号。付款后,销售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77484,货物名称;钢板,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发票金额:83760.68元税额:14239.32元,价税合计;98000元。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77483,货物名称;钢板,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发票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付款后由销售方通过快递邮寄送达我公司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我司于2016年5月 进行网上认证并申报抵扣,记入2016年5月记账凭证为第006号。业务成本分别于2016年6月“记字第9号”凭证、2016年7月“记字第12号”凭证。同时我司与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不存在支付开票手续费和资金回流。
本司收到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284357、01377483- 01377484的发票联、抵扣联凭证上的销方企业名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与仓山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项目书中的项目说明“根据案件名称及文号:福州博富新广告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148协查编号:发票3份涉案发票金额251709.4元。”的福州博富新广告有限公司,《福州博富新广告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案情简介中的福州博富新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0001E7X9A、福州博富新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国宝街8栋1层04店面-A与我司收到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284357、01377483- 01377484的发票联、抵扣联凭证上的销方企业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11M0001E7X9、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3#楼三层324室不符,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上述不符由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变更税务登记。
我司于2015年11月-12月期间,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人邱兴国经朋友金路电话号码为介绍,由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小翁具体名字不详联系方式,介绍于法人邱兴国电话直接联系,次日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小温至我司直接与法人邱兴国面谈并将已打印好合同内容及盖好公章的合同带至我司,合同内容有产品的名字为钢板、重量95.77吨,合同金额为209348元(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合同无号码,运输费用销售方负担),我司法人邱兴国审核后将一式两份合同盖好章后双方各持一份。购方付款后并由销方开具17%专用增值税发票。经双方同意之后开始合作,向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钢材,货物由销售方送至购方公司仓库,运费由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中第一期货物销方于2015年11月7日交由购方仓管人员安香娇验收入库签字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号:0002736号、货物品名:圆钢、规格型号:18mm、单位:吨、数量:44.52、单价:2400.04492元、金额:106850.00元,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出库单0010281号及送货单、货物品名:圆钢、规格型号:18mm、单位:吨、数量:44.52、单价:2400.04492元、金额:106850.00元),记入2015年1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我司于2015年11月17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20000元,我司于2015年11月18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86850元,记入2015年11月记账凭证为第005号。付款后销售方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方企业,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113748,货物名称;圆钢,规格18mm,单位吨,数量;44.52,发票金额:91324.79元税额:15525.21元,价税合计;106850元。由销售方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把该份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邮寄送达我司,我司将该份专用发票于2015年11月进行网上认证申报抵扣,记入2015年11记账凭证为第005号, 业务成本于2015年11月结转,分别记入2015年11月“记字第17号”凭证、2015年12月“记字第16号”凭证。合同中第二期货物销方于2015年12月7日送货到购方并由购方仓管人员安香娇签字验收入库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号:0002737号、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2mm、单位:吨、数量:51.25、单价:2000元、金额:102500元,销方福州博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出库单0010282号及送货单、货物品名:钢板、规格型号:12mm、单位:吨、数量:51.25、单价:2000元、金额:102500元),记入2015年12月记账凭证为第006号。我司于2015年12月15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12500元,我司于2015年12月15日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厅转账支付货款90000元,记入2015年1月记账凭证为第006号。付款后销售方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方企业,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174270,货物名称;钢板,规格12mm,单位吨,数量;51.25,发票金额:87606.84元税额:14893.16元,价税合计;102500元。付款后由销售方把该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邮寄送达购方公司,购方企业于2015年12月进行网上认证申报抵扣,记入2015年12月记账凭证为第006号。业务成本于2015年12月结转,分别记入2015年12月“记字第16号”凭证。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0,418.37元我司于2018年5月9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进项转出30,418.37元并缴纳入库。同时我司与福州协自盈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不存在支付开票手续费和资金回流。
以上事实由福州永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出库单,入库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开户行银行账户对账单、仓库材料进出数量帐、仓库成品进出数量帐、银行存款明细帐、原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帐、应该支付的账款明细账、应交税费明细账、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明细帐、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明细帐、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2015-2016增值税申报表、2015-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自述报告》以及《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含《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证据资料证实。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18年8月31日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签署“情况属实、数据正确”字样,并由你公司签章确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检查组对于上述发票的业务情况,目前尚未发现存在支付发票开票费、资金回流情况及其他明显证据说明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行为,上述涉案发票对应的相关业务签订有购销合同,有货物出入库凭证,货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根据公司提供上述发票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关证据及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理此类案件惯例暂认定你公司善意取得发票,拟做补税处理(包括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发票开票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关业务活动有购销合同,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追缴企业所得税。拟做补税处理(增值税)。今后若发现新的线索再行立案检查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取得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你公司取得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追缴增值税73208.97元(14021.37+14529.91+14239.32+30,418.37),你公司已于2018年5月9日作进项转出合计30418.37元,税款已入库,实际需追缴增值税42790.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95.34元(42790.6×7%=2995.34)。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83.72元。(42790.6×3%=1283.72)。
(四)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第一条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55.82元(×2%=855.82)。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入库手续。并进行有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说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第一条规定
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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