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在齿轮制造业,钨合金刀条就像“金刚钻”一样,是切割齿轮的必备工具,也是齿轮厂的重要储备物资。
2022年10月19日,一起齿轮厂钨合金刀条失窃案被移送到我院审核检查起诉,由于本案盗窃金额达22万余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情形,又涉及本地重点企业,我立即对案件事实证据做全面审查。
江苏S齿轮厂是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做高端市场的齿轮生产,是中国齿轮行业实力最强的企业之一。由于生产量大,钨合金刀条使用量也大,齿轮厂往往会大量储备。
2022年6月底,齿轮厂工人朱某和刘某相约下班后聚一聚,聊天中,朱某提到车间里放了很多不用的钨合金刀条,且他认识收购刀条的买家,回收价格还挺高。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偷点厂里的刀条卖钱。
7月3日夜里,朱某、刘某二人翻窗进入车间,刘某负责把刀条装进塑料筐,朱某负责望风,很快便装了满满8筐。为了不被发现,朱某分批次将塑料筐放在电动车踏板上,再用“挡风被”遮住,刘某则坐在车后掩人耳目。这样来回多次,成功将刀条运出厂外。隔天下午,朱某、刘某来到约定地点,以事先谈好的每公斤160元的价格卖给收赃的张某,合计总价6万余元。
7月5日,公安机关接到齿轮厂报警,立即展开侦查。经过研判,很快锁定朱某、刘某为嫌疑犯,并于7月7日将朱某、刘某抓捕归案。根据二人供述,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收赃的张某抓获,并查获全部钨合金刀条,共计1156根405公斤。经过鉴定,所有钨合金刀条外观完好,均能正常使用,价格鉴别判定部门认定总价为22万余元。
经过多次讯问,朱某、刘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他们坚持认为,刀条经过经常使用后,磨损到5cm以下就不能用了,要作废弃处理。这批刀条长短不一,大部分都已废弃不用,价格鉴定时应当将其中的废旧刀条予以核减。
被盗的刀条是否属于废旧刀条?嫌疑人是不是为了减轻处罚而狡辩?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是否科学……
我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详细梳理案发经过,并联系侦查机关一起对所有被盗刀条进行现场测量,发现所有钨合金刀条的长度均大于5cm。
“我们买入钨钢毛坯后,自行加工成刀条的形状,再经过涂层加工,一整套下来制作成本非常高。
这种刀条很耐用,也没有低于5cm就不能用的说法,短一点也能够正常的使用,只是操作方法不一样而已。我们建厂这么多年,没有处理过废弃刀条。”车间负责人向我详细说明。
紧接着,我们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到这批刀条的价格鉴定并非以长度为基础,而是利用成本计算法,以刀条总重量为依据,考虑钨钢毛坯成本、涂层价格和修磨价格等因素计算平均价格,最终得出223398元的鉴定价格,整个价格检验判定的过程是科学有效的。
根据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我们也可以确定被盗钨合金刀条均超过5cm,完全具备使用功能,朱某、刘某声称低于5cm的刀条就是废品的辩解根本不成立。
可奇怪的是,当我用价格鉴别判定部门成本计算法复核时,发现计算结果只有223173元,比鉴定报告中认定的价格少了225元。我又让检察官助理重新复核多次,仍然是这个结果。虽然225元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没影响,但是办案一定要较真,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必须要弄清楚为何会有225元的出入。
带着这个疑问,我再次联系了价格鉴别判定人员。经过仔细比对,我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补充价格协议》中,刀条涂层价格是35.2元/根,而齿轮厂提交的对账单价格为35元/根,少了0.2元,正是这0.2元的出入导致总价有225元的出入。
我向朱某、刘某详细说明并现场演算了价格鉴定的具体过程,二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11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刘某因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23年4月20日,收赃的张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办结后,我又多次走访齿轮厂,与企业负责人做沟通交流。通过一系列分析本案员工监守自盗情况,对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我院还以此为契机“送法进企业”,多次赴企业组织法治讲座、普法宣传等活动,现场解答普通刑事犯罪、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不断的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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