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又不是我建的,我只是从中间赚点代理费而已,怎么就和开设赌场罪扯上关系了……”11月18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男子因“赚取代理费”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不久前,无所事事的小荣(化名)在浏览网页信息时,被赌博平台“乐虎国际”的广告深深吸引。此后,小荣按照广告的指引用手机下载“乐虎国际”APP,并按照步骤指引注册账号并参与纸牌赌博。一段时间后,小荣发现,每次平台提供的充值账户都不同,每次玩完就得赶紧提现。本想着靠此大赚一笔的小荣,最后钱没赚着,反而赔光了本钱。
就在小荣犹豫不决自己是不是继续下注的时候,“乐虎国际”赌博平台的客服主动联系到了他。对方告知,除了下注赌博,他还可以通过做代理发展会员的方式,赚取盈利佣金获得更大收益。考虑到自己前期已经赔了不少钱,稳赚不赔的代理生意,很快成为小荣的目标。在全方面了解成为代理的条件后,小荣积极联系了小英、小刚、小建、小白(均为化名),主动帮他们下载“乐虎国际”APP并注册会员,完善了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账号信息。但成为代理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就是会员需每天下注参赌,并持续一个月,才能获取盈利佣金。小荣为了可以获取代理佣金,有时“督促”会员参赌,有时自己通过其发展的会员账户参赌。一个月后,小荣顺理成章成为平台代理,分享盈利佣金。据统计,小荣发展的参赌人员累计向平台充值193818.5元,小荣获取代理佣金13570元。
“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极度影响社会风气,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无异于为虎作伥,都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小荣本是一名网络博彩的“受害者”,但却为了一己私利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他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但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赌博平台接受投注,属于事实上间接协助他人开设赌博网站,并为他人开设的赌博网络站点进行宣传、推广、招揽客户、扩大影响区域,这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